張繼成:維特根斯坦否定事實觀的邏輯展開及其辯護
2017-11-15 17:00:44 作者:張繼成 來源: 瀏覽次數:0 網友評論 0 條
1 否定事實就是原子事實(事態)的不存在
與其他哲學家不同,維特根斯坦是從事態的視角來證明否定事實的存在的,但要準確了解他的否定事實思想,筆者認為應當從屬性、事態以及事物的存在方式以及三者之間的相互關系這一特殊視角來逐次展開。
(一)任何事物都具有某種特定屬性
維特根斯坦認為:“空間、時間和顏色(色彩性)是客體的形式”(2.0251)“空間客體應該處于無限的空間中。視野中的斑點不是必須紅色的,但它應該有顏色,它是被顏色空間包圍著的。音調應該具有一種高度,觸覺的客體應有一種硬度等等。”(2.0131)這說明在維特根斯坦看來,事物的存在就是屬性的存在——空間、時間和顏色都是客體的存在方式:空間客體由于存在于無限空間中,因而都具有長、寬、高等空間屬性,時間客體由于都存在于時間區域中,因而都具有長、短(或過去、現在與未來)等時間屬性;顏色是視覺客體由于“不同波長的可見光引起人目不同的感覺”因而都具有紅、橙、黃、綠、青、藍、紫等顏色屬性;聽覺客體由于空氣振動頻率有強弱高低之分,因而都具有高度(高音、中音、低音)等聲音屬性;觸覺客體由于其分子結構排列不同導致分子之間的距離有大小之分——密度不同,所以都具有“硬度”(軟、硬)屬性,等等?偠灾,存在于時空區域的任何事物都是具有長短、重量、形狀、顏色、硬度、高度、氣味、功能、關系等屬性的。事物的存在就意味著具有某種屬性的存在,沒有屬性的事物是不存在的。
(二)屬性=存在方式=事態
當代哲學家們認為,屬性概念“所表達的就是一個對象所表現出來的不同存在方式。……一個事態包含著一個對象對一個屬性的獲得”。既然一個事態包含著一個對象對一個屬性的獲得,而屬性所表達的就是一個對象所表現出來的不同存在方式,因此,在本體論語境中,事態就是對象處于屬性概念所描述的那種特定存在方式,在認識論語境中, 知覺到一個事物的一種屬性,也就知覺到了一種事態, 知覺到了一種事態——“就意味著知覺其構成部分是以如此這般的方式彼此關聯在一起的” ——也就知覺到了事物的存在方式。這表明上述三個概念在本體論語境和認識論語境中都可以相互置換的(屬性=存在方式=事態)。
(三)事態是事物存在的惟一形式
事態不僅是事物的存在方式,而且是唯一的存在方式:“視野中的斑點不是必須紅色的,但它應該有顏色,它是被顏色空間包圍著的。音調應該具有一種高度, 觸覺的客體應有一種硬度等等”(2.0131),這說明任何事物都具有某些特定屬性,屬性就是事態,事態是對象的唯一存在方式:水(H2O)在常溫下呈現為液態,在0℃以下呈現為固態,而在100℃以上呈現為氣態。這些例證表明,“一個物或對象可以出現在這個事態中,也可以出現在那個事態中。一句話,它可以出現在任何相關的可能事態中。……它必須出現于某個或某些事態……之中,而不能獨立于其外而存在。這就是說,對象只能有一種出現形式,即在事態中出現”。既然事物不是存在于這種事態之中就是存在于另一種事態之中,因此不存在必然事態。
(四)事態是事物與屬性之間的排列方式、結合方式或配置方式
“客體在原子事實(事態)中,象鏈條的環節一樣地相互連著。”(2.03)“客體在原子事實(事態)中相互聯系的方式就是原子事實(事態)的結構。”(2.032)事態“一詞所表明的就是對象或事物結合的確定方式。”這說明事態的結構“由諸種可能將對象結合起來的方式確定”,“事態的結構”就是基本事實的排列方式、結合方式或配置方式(參閱韓林合,2000,第46-47頁)。
(五)事實有肯定事實與否定事實之分
維特根斯坦認為:“事實的總和既決定了一切所發生的東西, 又決定一切未發生的東西。”(1.12) “那發生的東西,即事實,就是原子事實(事態)的存在。”(2.)“原子事實(事態)的存在或不存在是現實。”(2.06)這說明,在他看來,那一切發生的東西是事實,那一切未發生的東西也是事實。其中他“把原子事實(事態)的存在稱之為肯定的事實,把原子事實(事態)的不存在稱之為否定的事實。”(2.06)例如,“點是黑的這個事實與肯定的事實相對應;點是白的(不是黑的)這個事實則與否定的事實相應”(4.063)。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出,對象具有某種特定屬性(如“點”具有“黑的”屬性),就是那發生的東西,那發生的東西就是存在的東西, 就是肯定事實(如這個點是黑的);對象不具有其他特定屬性(如“點”不具有“白的”屬性)就是那沒有發生的東西,那沒有發生的東西就是不存在的東西,就是否定事實(如這個點不是白的)。因此“維特根斯坦認為我們應當承認存在著……否定事實,即與真的否定命題相對應的事實”。而且只有肯定事實和否定事實加在一起才決定了世界(的實際狀態),而其局部是不能做到這點的。
(六)事實就是事態的現實化
如前所述,水可以以氣態、液態的方式存在,也可以以氣態的方式存在?梢,事態有多種可能性。但在特定時空區域中,只有一種事態能夠轉化為肯定事實,其他事態則只能轉化為否定事實。但肯定事實與否定事實同時現實化。例如,凡物體必有顏色,而顏色卻又有紅橙黃綠青藍紫七種可能事態,但這七種可能事態不可能同時呈現于同一支粉筆之上?隙ㄊ聦嵰坏⿲崿F(存在、發生或成立),則否定事實必然同時實現(存在、發生或成立):這支粉筆是紅色的這一肯定事態一旦成為事實, 則這支粉筆不是綠色的( 橙的、黃的、綠的、青的、藍的、紫的) 等其他六種否定事態也將必然成為事實(如果有復合顏色的話,就會有更多的否定事態成為現實)。它們雖然都是事實,但不是相同的事實:肯定事實表明事物與特定屬性發生了肯定性關聯,否定事實表明事物與上述特定屬性以外的其他屬性發生了否定性關聯。
筆者認為, 正因為在任一特定時空區域,諸多可能事態中只能有一種事態能夠轉化為肯定事實,其他可能事態只能轉化為否定事實,因此,否定事實比肯定事實在數量上要多。例如,羅斯福在華盛頓這一肯定事態一旦實現,則羅斯福不在昆明、羅斯福不在倫敦、羅斯福不在莫斯科等無數個否定事態也必將同時實現?隙ㄊ聭B成為事實,則諸多否定事態也必然成為事實;反之,否定事態成為事實,則必有一肯定事態成為事實。
(七)之所以有肯定事實與否定事實的區分
這是由它們的邏輯結構所決定的,如果羅斯福在華盛頓是一肯定事實,則羅斯福不在昆明(不在倫敦、不在莫斯科等其他地方)一定是一個否定事實。之所以如此,這是因為任何“質點不可能同時具有兩種速度;也就是說它不可能同時在兩個地方;亦即同時在不同地點的許多質點不可能是同一的。”(6.3751)如果這支粉筆是白的是一肯定事實,則這支粉筆不是紅的一定是一個否定事實。之所以如此,這是因為這“兩種顏色在視野中不可能同時在一個地方,這是邏輯上的不可能,因為這是為顏色的邏輯結構所排斥的。”(6.3751)由此可見,肯定事實與否定事實的區分這是由事態的邏輯結構(內在規律)所決定了的。
(八)原子事實是彼此獨立的
在討論是否存在否定事實的時候,“獨立性”是一個關鍵概念。那些持反對意見的哲學家們之所以認為沒有否定事實(事態)或者認為沒有必要假設否定事實存在,其理由正是因為在他們看來否定事實不具有獨立性:如果從一個事實(事態)的存在或不存在可以推導出另一事實(事態)的存在或不存在,那么該事實(事態)就不具有獨立性。在這些哲學家看來,由于任何否定事實都可以從一個肯定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中推論出來,所以,否定事實都不具有獨立性,因而否定事實是不存在的或沒有假定它存在的必要。例如大衛·阿姆斯特朗就是這樣認為的:“如果我們承認這種‘總的事實’或‘總體事態’,那么我們就會有一個不容忽視的困難和有爭議的問題,即我們是否承認否定性的事態的問題。因為,給定所有肯定的(也就是非否定的)事態,而且給定關于總體的進一步事實,即這些是存在著的事態,那么,所有的否定的事態也就被衍推了,而且就這樣隨附了。如果是這樣,那么看來我們并不需要在肯定的事實的旁邊再去假設否定的事實”。筆者對此觀點不能認同。首先,雖然從本體論的角度來看,每個事物都具有某些特定屬性,但不可能具有所有屬性。因此,我們能夠從一事物具有某些特定屬性推出該事物一定不會同時具有其他特定屬性,即否定事實可以從作為“總體事實”的肯定事實中衍推出來。該事物不具有其他屬性并不因為我們能夠從它所具有的屬性中推論出來而不再是一種客觀存在。事實上,一事物不具有的屬性與它所具有的屬性都是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一事物不具有其他屬性如果不是一種客觀存在,那我們也將無法從它所具有的屬性中推論出來,F在我們從該事物具有的屬性中衍推出它不具有其他屬性,這只能證明該事物本身不具有其他特定屬性。例如,在特定時間我收到一條手機短信,如果我看見這條短信是甲給我發的,則必然推出這條短信不是乙、丙、丁等任意一個其他人發給我的。雖然否定事實這條短信不是乙、丙、丁等任意一個其他人發給我的是從這條短信是甲發給我的這個肯定事實中衍推出來, 但這種否定事實的客觀存在是不容置疑的。這個例證表明,否定事實能夠被肯定事實所衍推, 否定事實的存在隨附于肯定事實的存在,這只能作為證明否定事實不具有獨立性的正當理由,但不能作為證明否定事實不存在的正當理由。否定事實對肯定事實的隨附性本身就是否定事實存在的最好理由。其次,事實的發現要以事物屬性的“被知道”為前提。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僅僅只知道一事物不具有何種屬性,但就是不知道該事物具有何種屬性。如果我的朋友不在這里這個否定事實如果能夠從一個肯定事實衍推出來,則我一定知道我的朋友在哪里;但事實上我恰恰就是不知道我的朋友究竟在哪里而只知道我的朋友不在這里。這個例證表明,從認識論的角度來看,所有的否定事實都能從一個肯定事實衍推出來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最后,假如沒有否定事實與肯定事實的區分,那么“總的事實或總體事態”中的所有事實或事態就是同質的,是沒有結構上差別的,這樣我們如何能夠將少年時代的毛澤東不抽煙與中年時代的毛澤東抽煙這樣一些不同類型的事實或事態區分開來呢?如果沒有肯定事實與否定事實的區分,那么肯定性存在命題(“中年時代的毛澤東抽煙”)與否定存在命題(“少年時代的毛澤東不抽煙”)的真,以及肯定性存在命題(“中年時代的毛澤東不抽煙”)與否定存在命題(“少年時代的毛澤東抽煙”)的假,就失去了客觀依據。
維特根斯坦不僅認為否定性事實是存在的,而且認為“原子事實是彼此獨立的。”(2.061)“從任何一種原子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不能得出另一種原子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結論。”(2.062)“從存在一種情況決不能推論出存在另一種與前者完全不同的情況。”(5.135)既然從肯定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不能推出否定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因此在他看來每個原子事實都是相互獨立的,而原子事實或基本事實又有肯定事實與否定事實之分,因此,肯定事實與否定事實都是相互獨立的。之所以在肯定事實與否定事實之間不能進行這種推論,在維特根斯坦看來是因為它們根本“沒有證明這種推論為正確的因果聯系。”(5.136)而為什么沒有因果聯系就能證明上述推論是不正確的呢? 這又是因為,如果A和B是兩個不同的基本事態或基本事實,那么它們之間的不同之處體現為如下三種情況:事實的構成要素(屬性、承擔者及其關聯詞——聯結形式)完全不同:(A)拿破侖不愛威靈頓,(B)蘇格拉底愛柏拉圖;構成要素部分相同:(A)蘇格拉底是男人,(B)蘇格拉底怕老婆;構成要素雖然完全相同,但其結合方式或配置次序不同:(A)梁山伯愛祝英臺,(B)祝英臺愛梁山伯。在這三種情形中,由于事實A與事實B之間既不存在任何因果關聯,也不存在任何邏輯關聯,所以,由事態A的存在或不存在不能推論出事態B的存在或不存在。因而肯定事實與否定事實是彼此獨立的。
對維特根斯坦的這種觀點筆者不能認同。例如,天下雨與地面濕這兩個事態之間既存在因果聯系,也存在邏輯關系。從前者能夠推導出后者,難道我們能說天下雨與地面濕是相互獨立存在的兩個不同事實嗎?不能!因為我們總是先看見天下雨,然后才看見地面濕。天下雨這個事件(事實)發生于天空之中,而地面濕這個事件(事實)發生于地面之上。既然它們發生在不同的時空區域之中,因而必然是相互獨立的事件(事實)。再例如,在這個東西是橡膠輪胎這樣一個肯定事實與這個東西不導電這樣一個否定事實之間既存在因果聯系,也存在邏輯聯系,這說明維特根斯坦認為肯定事實與否定事實之間不存在因果聯系、也不存在邏輯聯系,進而認為肯定事實與否定事實是相互獨立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在客觀世界中,具有因果聯系和邏輯聯系的肯定事實與否定事實相容地并存于同一時空區域的例證比比皆是:因為他生病了,所以他沒有參加會議;劉翔摔倒了(因為跟肌腱斷了),所以,他沒有跑完400米跨欄比賽;他一個晚上都在看武打小說,所以,他沒有通過第二天的物理學考試;他是近視眼,所以,他沒有看見肇事車的車牌號。這些都是無法否認的客觀事實。因此,他將不存在因果聯系、邏輯聯系作為證明肯定事實與否定事實具有獨立性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
(九)世界是肯定事實與否定事實之和,沒有否定事實的世界是不完整的
維特根斯坦認為:“世界是由事實以及這些就是一切事實這個情況決定的。”(1.11)“因為事實的總和既決定一切所發生的東西,又決定一切未發生的東西。”(1.12)如果我們將以上兩個論題中所說的“‘事實’僅僅理解為肯定事實或肯定的實際情況,那么它們便可做如下解釋:世界作為一個總體,當然不僅包含所有肯定事實或肯定的實際情況(諸存在著的基本事態或存在著的基本事態的特定方式的排列,所有實際情況的存在),也包含所有否定事實或否定的實際情況(諸基本事態的不存在或諸基本事態的特定方式的排列的不存在,所有非實際情況的不存在)”。凡事物都具有屬性,但不可能具有所有屬性,肯定事態表明事物與某些屬性發生了肯定性關聯, 否定事態表明事物與其他屬性發生了否定性關聯;肯定事態一旦現實化,則否定事態必然同時現實化;肯定事實的總和決定否定事實的總和,因此,世界是所有肯定事實和否定事實的總和, 是諸基本事態的特定方式的排列的存在和不存在的總和。
2否定事實就是真的否定命題所表達的那個樣子的事實
沒有孤立于命題之外的事實,事實都是由命題來表示的,要對否定事實有一個完整的認識,就必須對它與否定命題之間的相互關系進行必要的描述。
(一)命題是事實的邏輯形象
在維特根斯坦那里,“一切命題敘述原子事實的存在和不存在。”(4.1)“語言的重要任務是肯定或否定事實。給出語言的句法,一旦知道其組成的詞的意義,句子的意義就馬上確定了。要使某個句子肯定某個事實,不管語言是如何構成的,句子的結構和事實的結構必須有某種共同的東西。這也許是維特根斯坦先生理論的最基本的論點”。在維特根斯坦看來:“命題是現實的形象”。(4.01)“形象就是事實。”(2.141)“形象的要素以一定的方式結合起來,這件事情表明各物也是這樣互相結合起來的。形象的要素的這種結合稱之為它的結構,而這種結構的可能性則稱之為這種形象的描畫形式。”(2.15)“在形象和被描畫的東西之中,必須有某種同一的東西,使得前者一般地能成為后者的形象。”(2.161)“形象能依照自己的方式——正確或錯誤的——來描畫現實,所以必須與現實具有共同的東西,就是描畫形式”。(2.17)“如果描畫的形式就是邏輯形式,則形象稱之為邏輯形象。”(2.181)“如果基本命題是真的,原子事實就存在;如果基本命題是假的,則原子事實就不存在”(4.25)?傊,根據上述論斷可以合理推知:命題就是事實的邏輯形象;真的肯定命題就是肯定事實的邏輯形象,真的否定命題就是否定事實的邏輯形象;反過來說就是,肯定事實就是真的肯定命題所敘述的那種樣子的事實,否定事實就是真的否定命題所敘述的那種樣子的事實。
(二)沒有與否定符號相對應的對象,并不表明沒有與否定命題相對應的事實,否定事實就是與真的否定命題相對應的事實
如前所述,事態具有多種可能性,事實是事態的現實化,肯定事態一旦實現(存在、發生或成立),則否定事態必然同時實現(存在、發生或成立),肯定事實與否定事實的區分是由事態的邏輯結構所決定的。因此,“世界中的確沒有與否定符號相對應的對象, 但是我們不能由此就否定與真的否定命題相對應的事實即否定事實的存在。在這樣的事實中當然找不到與否定符號相對應的東西,實際上,它就是相關的基本事態的不存在,相關的基本事態的諸結構元素及諸對象的某種特定方式的結合或配置的不存在;或者,相關的諸基本事態的某種特定方式的排列的不存在。”
(三)命題的真假取決于它與事實是否相符合
“形象用描畫原子事實的存在或不存在的可能性來描畫現實。”(2.201)“形象所表現的是它的意思。”(2.221)“它的真或假在于它的意思是否與現實一致。”(2,222)“要知道形象之是真或假,我們必須把它與現實相比較。”(2.223)“單從形象本身不能知道它之是真是假。”(2.224)“形象符合現實或不符合現實;它是正確的或是錯誤的,真的或是假的。”(2.21)這說明在他看來,命題的真假是在與事實的比較中顯現出來的,事實是命題真假的制造者、賦予者:與現實(事實)相符合的命題為真,與現實(事實)不符合的命題為假;但由于每個事實都有兩個相互矛盾的命題與之對應,所以,肯定事實就是使得與之對應的肯定命題為真以及與之對應的否定命題為假的東西,否定事實就是使得與之對應的肯定命題之為假以及與之對應的否定命題為真的東西(例如,點是黑的這個肯定事實就是使“點是黑的”這個肯定命題為真以及“點不是黑的”這個否定命題為假的東西)。
3對維特根斯坦否定事實觀“批判”的“批判”
《事實論》一書出版以來,在學術界尤其在訴訟法學界產生了重大影響。對該書中的絕大多數觀點筆者表示贊同。但由于彭漪漣教授曲解了維特根斯坦的某些基本觀點,因而筆者認為彭漪漣教授對維特根斯坦的否定事實觀的批判是不能成立的:
(一) 維特根斯坦證明否定事實存在的出發點是正確的
在《事實論》一書中,彭漪漣教授認為,維特根斯坦是“以命題為立足點來框范和分析事實的。這一點,我們只要看看他在《邏輯筆記》中是如何提出否定事實這一概念的,就會是十分清楚的了”。在彭漪漣教授看來,維特根斯坦認為“每個命題本質上都是有真假的。因此,命題都有兩極(相應于其為真和假的情形)。我們把這叫做命題的意義。命題的意謂則是實際與之對應的事實”。這“說明命題的意義與意謂是有明顯區別的,然而卻并不是沒有關系的。只有知道一個命題的真假,即清楚一個命題的意義,我們才知道一個命題的意謂。正因此,他舉例分析說:如果命題‘這朵薔薇不是紅的’是真的,那么其所指就是負的事實。表示一個否定命題,只有當其為真時,它才是陳述了一件事實。而且,只有當我們知道‘這朵薔薇是紅的’ 這一命題為真所指為一正事實時, 我們才知道前述命題(‘這朵薔薇不是紅的’)作為這一命題的負命題其所指為一負事實。”因此,彭漪漣教授認為,“維特根斯坦關于‘正’‘負’事實的提出,始終是圍繞著對命題的意謂或意義的分析入手的, 始終是以命題的分類(肯定的與否定的;正的與負的)為根據的(一個肯定命題所陳述的事實是正事實,而一個否定命題即相應的負命題所陳述的事實為負事實)。而這種分析事實的出發點顯然是不正確的”。對彭漪漣教授的上述評價筆者不能認同。因為在維特根斯坦那里, 作為描畫事實的邏輯形象,在命題與“被描畫的東西之中,必須有某種同一的東西,使得前者一般地能成為后者的形象。”(2.161)正因為命題描述的結構就是事實本身具有的結構,它們是同一的,所以,既然(先前的)這朵薔薇具有紅的顏色屬性,所以,我們只能用肯定的命題形式來表達;也正因為(現在的)這朵薔薇不具有紅的顏色屬性,所以,我們只能用否定的命題形式來表達。他用這個例證要說明的是:“命題表明自己的意思。命題表明事情是怎樣的,如果它是真的話。并且它說明事實是這樣的。”(4.022)即肯定事實就是真的肯定命題所表達的那種樣子的事實,否定事實就是真的否定命題所表達的那種樣子的事實,所以他才說只有當我們知道“這朵薔薇是紅的”這一命題為真所指為一正事實時,我們才知道“這朵薔薇不是紅的”這一命題作為一個真的負命題其所指為一負事實。這說明在維特根斯坦看來:是事實的結合方式決定了命題的結合方式,命題的結構方式所反映的就是事實的結構方式,而不是相反。維特根斯坦關于內容決定形式,主觀反映客觀的思想還可以從以下三個論題中得到印證:命題的“真或假在于它的意思之是否與現實一致。”“命題記號的要素與思想的客體相對應。”(2.222)“命題應該確定現實至于這種程度,即對它只要說‘是’或‘否’,以便命題與現實相一致。”(4.023)在維特根斯坦那里不存在彭漪漣教授所說的是以“形式決定內容”、“事實反映命題”、“以作為形式的命題去框范和區分作為其內容的事實”的情況,而是正好相反。因此維特根斯坦論證否定事實存在的出發點既沒有“認識論上的錯誤”, 也不存在“方法論上的失誤”。所以彭漪漣教授的批判是不能成立的。
(二)與肯定事實一樣,否定事實也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不是通過對一個肯定命題的否定獲得的
彭漪漣教授認為維特根斯坦所說的否定事實是通過對一個假的肯定命題的否定得到的。“綜合維特根斯坦的有關解釋可以這樣說,所謂‘負事實’是指一個相對于某一肯定命題所陳述的‘正事實’而言的一個負命題(或否定命題)所陳述的事實。而這樣來理解的所謂的負事實,實際上不過是指由相應肯定命題所陳述的那個事實(即維特根斯坦所說的‘正事實’)的不存在。比如,按維特根斯坦所說,‘這朵薔薇不是紅的’這一命題如為真時,其所指即是負事實。其所以是負事實是因為‘這朵薔薇是紅的’這一命題如為真時,其所指乃是一正事實。而前一命題正好是對這后一命題的否定,亦即是對這后一命題(‘這朵薔薇是紅的’) 所陳述的事實的否定。換句話說,就是否定后一命題所陳述的事實的存在?梢,所謂的負事實,實質上就是否定某事實的存在的那種‘事實’。而這樣的‘負事實’顯然是包含一個內在矛盾的概念,是一個主觀觀念的虛構。”“一個否定命題(或負命題)所以為真,所以能陳述和肯定一件事實,是有根據的。這個根據就在于:被其所否定的命題是假的。以上例而言:‘這朵薔薇不是紅的’所以為真,所以表述和肯定一件相應的事實,正是以被其所否定的命題‘這朵薔薇是紅的為假’為其主要根據的。這也就是說,一個真的負命題或否定命題,所以能陳述一件事實,乃是通過對其相應的假的肯定命題的否定而實現的。”筆者認為,彭漪漣教授對維特根斯坦基本思想的理解是錯誤的。其錯誤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事物不具有某種屬性本身就是一種客觀存在,這種屬性不是通過否定判斷進入事物之中的。在維特根斯坦那里,命題是事實的邏輯形象,命題是用來描述事實的,命題的結構必須如實地反映事實的結構。由于肯定事實的邏輯結構是:事實=事物+屬性;否定事實的邏輯結構是:事實=事物-屬性。任何事物都具有屬性,但任何事物不可能具有所有屬性,如果事物具有某種特定屬性(如果這盆水是液態的),則它一定不可能同時具有其他屬性(則這盆水一定不可能同時是固態或氣態的)。但是這盆水是液態的是事實,這盆水不是液態的與這盆水不是氣態的同時也是事實;不過前者是肯定事實,后兩者是否定事實。由于肯定事實是客體與屬性的肯定性關聯,否定事實是客體與屬性的否定性關聯,所以,對肯定事實的正確描述只能用真的肯定命題,對否定事實的正確描述只能用真的否定命題。否定命題“這個點不是白的”之所以為真,這是因為它與這個點不是白的這一否定事實相符合,肯定命題“這個點是白的”之所以為假,也是因為它與這個點不是白的這一否定事實相符合。這充分說明(用薩特的話來說就是)事物屬性的“非存在不是通過否定判斷進入事物之中的;相反,正是否定判斷受到非存在的制約及支持。”輦輳訛因此,彭漪漣教授對“否定事實(或負事實)”的定義與維特根斯坦自己的基本思想相去甚遠。由此可見,彭漪漣教授上述關于“負事實”的說明與維特根斯坦的思想不相符合,嚴重曲解了維特根斯坦的思想。
第二、將肯定命題與否定命題之間的邏輯關系當成了肯定事實與否定事實之間的邏輯關系。不論是肯定事實還是否定事實,每個事實都有兩個相互矛盾的命題與之對應,但相互矛盾的肯定命題與否定命題不可能同時陳述一個事實,即當真的肯定命題所陳述的是事實的時候,它的否定命題所陳述的一定不是事實;同理,當真的否定命題所陳述是事實的時候,(它的否定命題)肯定命題所陳述一定不是事實。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劃分肯定事實與否定事實的標準是根據事物是否具有某種特定屬性,而劃分肯定命題與否定命題的標準是人們對事物及其屬性的主觀態度。因此,維特根斯坦認為“這朵薔薇不是紅的”這個否定命題為真時,其對應的事實就是這朵薔薇不是紅的這個否定事實,正如“這朵薔薇是紅的”這個肯定命題為真的時候,其對應的就是這朵薔薇是紅的這個肯定事實一樣, 這是沒有任何錯誤的。維特根斯坦從來沒有說過否定事實是通過對肯定命題的否定而得來的。在維特根斯坦那里,“這朵薔薇是紅的”這個單稱肯定命題與“這朵薔薇不是紅的”這個單稱否定命題之間的邏輯關系是矛盾關系, 它們之間具有相互否定的作用;與這朵薔薇是紅的這個肯定事實相對應的否定事實是這朵薔薇不是黃的(藍的等等) 而不是這朵薔薇不是紅的, 這朵薔薇是紅的與這朵薔薇不是黃的這兩個事實之間的邏輯關系并非矛盾關系而是相容關系。因此,筆者認為,正因為彭漪漣教授自己將肯定命題與否定命題之間的邏輯關系等同于肯定事實與否定事實之間的邏輯關系,所以才認為否定事實就是通過否定一個肯定命題得來的那種事實。但這種錯誤并不是維特根斯坦的思想所具有的,而是彭漪漣教授強加給維特根斯坦的,因此,彭漪漣教授的批判是不能成立的。
(三) 彭漪漣教授認為否定事實不存在的觀點在理論上難以自圓其說
彭漪漣教授認為,“決不能認為事實還有什么肯定的事實與否定的事實的區分。這是因為,一切事實都是真的特殊命題所肯定的內容,事實都是存在的,或者是過去存在的,或者是當前存在的,沒有什么不存在的事實。所謂否定的事實也就是不存在的事實, 而這就根本不是什么事實,否定的命題陳述的是否定的事實,怎么能說沒有否定的事實呢? 其實,這只是一種誤解。實際情況是:一個肯定的命題(當然是指特殊命題)如其為真,陳述的是一件事實;一個否定的命題,如其為真,陳述的同樣是一件事實。比如,‘手表在抽屜里’,‘手表不在桌子上’,前一命題是肯定命題,后一命題是否定命題,但它們陳述和肯定的卻是同一個事實。即前者作為肯定命題陳述和肯定了一件事實,后者作為否定命題也陳述和肯定了同一件事實。我們是沒有任何根據把前者陳述的說成是肯定的事實,而把后者陳述的說成是否定的事實。必須明確,事實都是存在的,亦即都是為命題所肯定的,不存在的,不為命題所肯定的就不是事實。因此,所謂‘肯定的事實’的說法是沒有意義的,從邏輯上說不過是對概念(‘事實’概念)的一種多余的限制;而所謂‘否定的事實’的說法則是與事實概念本身的含義相矛盾的,因而是沒有意義的。” 輦輴訛這說明在彭漪漣教授看來,手表在抽屜里與手表不在桌子上雖然都是事實,但事實就是事實, 事實沒有肯定與否定的區分。
筆者認為,彭漪漣教授的上述觀點同樣是不能成立的:首先,肯定命題“手表在抽屜里”與否定命題“手表不在桌子上”陳述和肯定的是同一個對象,但并不是同一件事實。手表在抽屜里和手表不在桌子上是兩個不同的事實, 前者是肯定事實, 表明手表與抽屜之間具有一種肯定性關聯;后者是否定事實,表明手表與桌子之間具有一種否定性關聯。“手表不在桌子上”并不表明手表一定在抽屜里,因為手表在床上、手表戴在手腕上這兩個肯定事實也可以用“手表不在桌子上”來陳述和肯定,所以,肯定命題“手表在抽屜里”與否定命題“手表不在桌子上”陳述和肯定的并不一定就是同一個事實。其次,命題是事實的邏輯形象,事實的邏輯結構決定命題的邏輯結構。如果果真像彭漪漣教授所說的那樣,事實是沒有肯定事實與否定事實的區分,那么所有事實都是同質的(即它們具有相同邏輯結構)。既然事實都是同質的,那么,它們的表達方式就不應該存在差別,即都應該采用相同形式的命題作為它們的表達方式。例如,對于媽媽愛弟弟、媽媽不愛我這樣兩個性質不同的事實,就能夠采用相同的命題形式來描述,但事實上人們為什么總是用“媽媽愛弟弟”這個肯定命題來描述媽媽愛弟弟這種客觀事實,而用“媽媽不愛我”這種否定命題來描述媽媽不愛我這種客觀事實呢?筆者認為,對此質問,主張否定事實不存在的所有學者都無法給出合理解釋,而這種現象在主張否定事實存在論的學者那里可以給出順理成章的解釋:事物具有某些屬性與不具有某些屬性在性質上是不相容的,具有不同的邏輯結構。事實的邏輯結構不同,表達這些事實的命題形式也就不同。既然我們將事物具有某種屬性構成的事實叫做肯定事實,那么我們只能將事物不具有某些特定屬性所構成的事實叫做否定事實。既然我們只能用真的肯定命題來表達肯定事實,我們也就只能用真的否定命題作為否定事實的表達形式。
如果不存在否定性事實,那么有些否定性存在命題的真和肯定性存在命題的假就無法得到證明。例如,按照傳統理論,要證明“這個學校沒有校長”(“晚年貝多芬什么聲音都聽不見”)這一命題為真,只要證明“這個學校有校長”(“晚年貝多芬能夠聽見某些聲音”)這一命題為假即可。但如何證明這個命題為假呢? 只要證明這個命題與事實不相符合即可。既然這個命題與客觀事實不相符合,那么這里的客觀事實究竟是什么樣子的客觀事實呢? 筆者認為,只能是這個學校沒有校長( 晚年貝多芬什么聲音都聽不見) 這樣一個否定事實。這個否定事實既是“這個學校沒有校長”(“晚年貝多芬什么聲音都聽不見”) 這一否定性存在命題為真的制造者(賦予者),也是“這個學校有校長”(“晚年貝多芬能夠聽見某些聲音”)這一肯定性存在命題為假制造者(賦予者)。因此,與肯定事實一樣,否定事實也是一個不可歸約的終極事實,也是與之對應的肯定命題之假和否定命題之真的真值制造者、賦予者。
4維特根斯坦否定事實觀的貢獻與局限
在眾多哲學家中,維特根斯坦是第一位根據“事態”的發生(成立、實現)與否將事實分為肯定事實和否定事實的著名哲學家。在他看來,事態就是事物各要素之間的結合方式、排列方式或配置方式,肯定事實就是事物各要素之間的結合方式、排列方式或配置方式的現實化(發生、成立或實現),否定事實就是事物各要素之間的結合方式、排列方式或配置方式的現實化(沒發生、不成立或沒有實現)。既然事實有肯定否定之分,因而世界就是肯定事實與否定事實的總和。沒有否定事實,人們對世界的認識就是不完整的。與羅素相比,他的這種論證視角既是新穎的,也是深刻的。所以,他的事態理論對后來許多哲學家產生了重要影響。雖然維特根斯坦對否定事實的存在堅信不疑,但由于他的整本著作都是以格言警句的方式寫成的,許多觀點并沒有充分展開,所以他對為什么能夠將結合方式或配置方式作為區分肯定事實與否定事實的客觀依據并沒有給出合理說明,因而也不能使人們明白其所以然。其次,他認為肯定事實與否定事實之間不具有因果聯系和邏輯聯系,否定事實與肯定事實是相互獨立的,因而獨立性是否定性事實存在的標志,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是不能成立的。再次,雖然他已經明確認識到“質點不可能同時具有兩種速度;也就是說它不可能同時在兩個地方;亦即同時在不同地點的許多質點不可能是同一的”這一重要思想,但他并沒有明確地將時空狀態當做劃分肯定事實與否定事實的獨立標準,因此用他的否定事實理論也不能合理解釋諸如羅斯福不在昆明、小李不在教室、這里沒有北極企鵝這種類型的事實為什么也屬于否定事實。最后,與羅素的否定事實觀和真理觀一樣,由于維特根斯坦對于否定事實的形成機制沒有給出完整說明,因而對于一個否定性存在命題的真和一個肯定性存在命題的假是如何顯現出來的無法給出合理說明,沒有發現證明否定性存在命題真假的獨特方法?傊,筆者認為他的否定事實理論依然是不完整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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