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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車的“共享”與“共治”

      2017-04-18 08:40:58 作者:翟 峰 來源: 瀏覽次數:0 網友評論 0

       
        據人民網輿情監測室選取分析的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這個時段在全網傳播量較高的323篇相關原創報道、評論文章的樣本發現:共享單車的輿論關注度于2016年10月開始持續走高,不僅在2017年2月形成了一波地方兩會熱議高潮,而且在3月上中旬的全國兩會上進一步形成了更大的熱議高潮。
         
          全國城市單車公共管理“考題”:何以“規范有序”?
         
          客觀地講,共享單車較好解決了城市交通最后一公里的問題。與過去多個城市推出的市政公共自行車相比,無樁的停放形式、即走即停的使用體驗,成為共享單車流行的重要原因。然而,成也便捷,亂也便捷。車輛損毀、違規占道、私人侵占、單車押金去向不透明、單車企業運營管理不善等等。諸如此類與城市共享單車有關的負面輿論影響問題,自2016年11月其出現以來,即層出不窮、激增不斷。的確,沒有鐵定的法規約束下的任性行為,在資本瘋狂追逐下的共享單車的無序競爭,其明顯的“便捷”優勢,即有可能反成其尤為明顯之問題。事實上亦如此。因為,接踵而來的諸如個別城市出現的新的共享出行方式——共享電動滑板車,以及爾后在2017年2月的北京街頭曇花一現的共享電動車,皆因共享單車的出現而出現,從而進一步引發了全國各地不少網友對城市單車何以在合法區域運行的追問。然而,由于共享電動滑板車只可適宜在園區、小區、學校等封閉區域投放而很快被城市交管部門嚴禁在機動車或非機動車道上行駛;而北京街頭一度出現的共享電動車,亦因屬道路交通安全法界定的“須依法登記取得牌證才能上路行駛”及其屬并未達到北京市電動自行車上牌標準的非機動車,即很快被交管部門責令回收。由此可見,城市共享單車要想得以發展,同樣亦應確保其規范有序、合法使用!于是,處于市場擴容“青春期”的城市共享單車,何以更好地融入城市社會公共管理之范疇,何以在城市合法區域內通過有序運行而更好地發揮其“共治”之效,確實即已成為擺在全國城市單車公共管理者面前的一道較為難解之“考題”。
         
          成都出臺全國首個單車試行政策:“共享”即須“共治”
         
          令人欣慰的是:在我國西部國家中心城市中多項發展皆排序第一的四川省的省會城市——成都市,卻較好地解答了這一考題——據近時四川新聞網和新華網信息:成都市交委正式發布引導城市單車規范有序發展的《成都市關于鼓勵共享單車發展的試行意見》(簡稱《試行意見》)。該《試行意見》主要針對3個多月前,包括摩拜單車、一步單車等多家運營已達30萬倆的各類共享單車紛紛進駐成都市場,但隨之產生的諸如單車亂停亂放、被盜被損、妨礙交通等日漸突出的問題,而專門出臺的地方政府城市管理規章。故此,成都即成為全國首個發布“共享”“共治”單車發展試行政策的城市。由于該《試行意見》突出了以強化共享單車停放區域環衛監管的文明用車獎懲制度、以維護提高故障車輛處理速度為著眼點而建立的共享單車運營企業使用者的完善投訴制度、以鼓勵推廣帶有車輛衛星定位和智能通訊控制模塊智能鎖的共享單車而專門為其使用者提供的安全保密便捷的支付結算服務實名制度,從而可確保該《試行意見》施行后,通過有序規范城市共享單車在社會公共管理合法區域之運行,而實現“市民若違法違規即自覺受罰”、“企業無須投保并先行賠付”、“蓄意破壞和盜竊將依法查處”的“共享”“共治”之效。
         
          成都單車發展試行政策:彰顯全國標榜意義
         
          可以說,成都市出臺的全國首個單車試行政策,其意義絕非僅在一地一市合法區域運行的“共享”“共治”上,而更在于對全國城市單車有序發展之標榜意義的彰顯上!為何這樣說?因為,其最為明顯的標榜意義,即在于充分表明了:我們的社會要共享創新,其前提就在于必須做到合法和安全,必須實現有序發展。如在成都市的《試行意見》中,即特別規定:全體市民而不僅僅是使用者,要愛護共享單車和停放設施等公私財物,對蓄意破壞、盜竊共享單車等行為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而這些規定,與當前全國多個城市市民通過主動規范自身用車行為而積極投身于的“全國共享單車行業文明騎行的倡議活動”可謂如出一轍。因為,市民文明出行、規范共享單車用車、舉報共享單車中出現的各種違規行為等,其最終目的,即在于要真正營造一個全國性的城市共享經濟發展之文明氛圍。

         

        【作者簡介】
        翟峰,四川省人大代表、四川省立法咨詢專家庫成員。
      關鍵詞:單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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