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到民法總則是個大跨越
新京報:你認為民法總則最大的突破是什么?
楊立新:民法總則最大的突破,就是在編纂民法典的統一的思路之下,把分則各個部分單行法共同適用的規則集中起來,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規定民法的基本規則。這樣就能夠把各編統一協調起來,將來形成一個完整的民法典的體系。
新京報:這次民法典編纂,各界特別是法學界寄予厚望,你如何評價這部法案?是否達到預期?
楊立新:從民法通則到民法總則,中國當代民法實現了一個歷史性跨越。民法通則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而民法總則是市場經濟時代的產物。這種跨越時代的民事立法,反映了時代對民法的需求。因此說,民法總則是一部很好的法律,特別是它規定的內容是統率整個民法典的一般性規則,因此對編纂整個民法,會起到重大作用。
當然,也有一些學者對民法總則并不是特別滿意,這要從兩個方面看:一方面,國家的立法,特別是對于民法總則的立法,并不能把每一個人的意見都吸收進去,就像有人說的,民法總則的規定就是最大公約數,集中的是多數人的意見;另一方面,民法總則也有不盡如人意的地方,我覺得就像民事權利這一章規定的就不是特別理想。
民事權利客體規定不具體
新京報:民事權利章節是民法總則的重要內容,你覺得這一章哪些地方不理想?
楊立新:按照各國民法典的立法傳統,民法總則除了規定主體、權利義務和民事法律行為之外,要著重于規定民事權利客體,但我們這一章,對民事權利規定得比較詳盡,而對民事權利的客體規定得并不具體,也不明確、全面,只是在個別的民事權利中規定了民事權利客體,規定得比較好的是知識產權的客體,其他的規定都不能說好,例如物權的客體只是說包括動產和不動產,這種規定沒有太大意義,對于急需規定的物的類型,反而都沒有做規定。
新京報:此前有專家建議稿專門設了民事權利客體章節,對于自然人、法人的哪些東西享有權利,作出具體規定。民法總則并未采用這種做法,為什么?
楊立新:我國的民事立法對民事權利客體一直不是很感冒,其原因應是受前蘇聯民事立法的影響。在編纂民法典中,學者都要求寫民事權利客體一章,最后立法機關還是把民事權利和民事權利客體寫在一起,就像剛才說的那樣,主要部分是寫民事權利,對民事權利客體僅僅是做了部分規定。這是一個比較遺憾的事。
新京報:這會不會帶來一個遺留問題,脫離人體的器官、組織以及冷凍精子、冷凍卵子等,法律屬性問題還是沒有解決?之前的無錫人體胚胎案,兩審法院作出了不同判決。
楊立新:對于這個問題,民法總則并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在民事權利客體的規定中,沒有對物進行展開規定,只是規定了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對物的其他形態都沒有做出規定。事實上,民法總則可能也不太好詳盡地列出物的類型。
遺憾的是,在民法總則第10條規定民法法源時,也沒有規定法理可以作為民法法源,這樣,法官也不敢依據法理作出判決。無錫發生的人體胚胎案,其實就是有用法理作出的判決,二審法院改判主要考慮倫理情感,夫妻死亡后遺留下來的胚胎,是雙方家族血脈的唯一載體,由雙方父母監管和處置,既合乎人倫,又可適度減輕其喪子失女之痛。我們沒有規定法理作為民法法源,我覺得非常地遺憾。
新京報:你已說了兩個遺憾了,你覺得還有其他遺憾嗎?
楊立新:比方說,人格權法將來怎么辦,現在規定得太簡單了;民法總則的一些條文,例如民事權利、營利法人等,都是從現行的民法單行法和商法當中提取出來的,這一部分將來怎么和民法分則各編以及商法的單行法進行協調,也是個問題。這些問題在編纂民法典的過程中應該還有機會,在下一步工作中繼續努力解決吧。
人格權法應單獨成編
新京報:人格權法將來怎么辦?此前,人格權寫入總則還是單獨成編是討論焦點。
楊立新:在編纂民法典過程中,對于是否要規定人格權并沒有爭議,都認為應當規定。但是對于人格權怎么寫,引發了強烈的爭論,結果在民法分則中沒有規定人格權法編的計劃,在民法總則中又僅僅是對人格權作了一般性列舉,也沒有作具體規定,因此損失了一個人格權立法的最好時機。對于這個問題,我們在(立法)討論時認為,在民法分則規定侵權責任法時,還有可能有一個機會,就是專門規定侵害人格權的侵權責任。
新京報:你持什么觀點?支持人格權單獨成編嗎?
楊立新:要對人格權加強保護,同時還要看到人格權與其他民事權利一樣,都是一個民事權利類型,而且這個類型是特別重要的權利,因此編纂民法典就應該在分則當中單獨規定人格權編,與其他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等并列為權利的類型。那就是說,既然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都能夠單獨成為一編,為什么人格權就不能成為一編?
新京報:有學者提出來,為了更好保護個人權利,應詳細列出民事權利的類型?墒悄壳傲信e的權利數量不多,認為應加大力度,比如照搬憲法規定。你怎么看?
楊立新:民法總則對于民事權利的規定,我覺得總體上還是可以的,規定的人格權、身份權、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股權以及其他投資性權利,在總體的權利類型上,應當是不錯的,特別是第128條還規定了民事主體享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和利益,對凡是列舉不足的,全部包括在這個條文之中,因此對民事權利的規定還是可以的。第128條規定的其他民事權利,概括了所有沒有明文規定的民事權利。特別是其中關于利益的規定,就是對那些沒有具體權利予以保護但是又必須予以保護的法益,也有了明確的規定。還應看到的是,這只是民法總則的規定,對所有的民事權利進行詳細的規定,還有民法分則作出的規定。
虛擬財產和數據屬性存大分歧
新京報:這次民法總則草案起草,法人的分類方式爭論聲音很大,有觀點認為,營利性法人與非營利性法人的劃分方式,形成了無法歸入到這兩類的“中間法人”,雖然后來增加了“特別法人”,可是教育、醫療等兼具公益和營利屬性的機構,法人資格界定仍有問題,這個如何調整?
楊立新:我覺得這個問題倒不是特別的大,因為法人分類,可以從各個角度劃分,民法學者主要主張是按照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來分,商法學者建議用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的標準來分。這些可能都不是大問題。目前把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應當是可以的,不會有太大問題。至于教育、醫療等機構,應當是非營利法人,不能認定它有營利屬性。對于教育,可以認定為事業單位法人,醫療機構是不是也可以這樣認定,我覺得也可以。
新京報:數據信息、虛擬財產入法被視為民法總則的一大亮點,比特幣是不是屬于法律調整的虛擬財產?
楊立新:對于數據、網絡虛擬財產規定在民法總則中,我認為還是一個重大的進展。不過,由于對網絡虛擬財產和數據的屬性,大家的認識分歧太大,無法統一,所以采取了現在的做法,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也是一個不得已的辦法。其實,我覺得,一審稿的規定更好,虛擬財產放在物權客體中,數據放在知識產權客體中。不過,現在能把數據、網絡虛擬財產這兩個部分寫進來,已經是很好了,這樣的規定對于世界民法立法都有一定的引導意義。
要說網絡虛擬財產,好像大家都集中在比特幣上,其實比特幣僅僅是網絡虛擬財產中的一種虛擬動產,并不是網絡虛擬財產的全部。網絡虛擬財產包括網絡虛擬動產和虛擬不動產,比特幣、游戲中的裝備等,屬于虛擬動產;在網絡虛擬財產當中最有價值的是網絡虛擬不動產,例如那些網站,這些才是網絡虛擬財產當中最重要的財產,F在淘寶一個網站,具有多么大的價值,甚至網站上的一個網絡店鋪,經營得好也有重大的價值,F在對于網絡店鋪的權利發生爭議的很多,法院也有不同的判決。我覺得這才是網絡虛擬財產最重要的部分。
“性侵未成年人訴訟時效”不要誤解
新京報:性侵未成年人,訴訟時效18歲起算,這也是民法總則的一大改動?捎腥颂岢,這個規定的可操作性不強,時隔多年,當年的罪證極有可能消失,會面臨取證難的問題,你覺得呢?
楊立新:對于這個規定應正確理解,它是說,未成年人實施性侵行為,其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比較晚,從他成年時開始算,這樣就對保護未成年人有利。而不是說受害人一定要等到十八周歲才可以起訴,其實只要是被性侵,權利遭損害,就可以馬上起訴,干嗎非得要說時間這么長了,證據就消失了呢?就會面臨取證難的問題呢?不是這個問題。
比方說8歲的未成年人受到了性侵,到她十八歲就有10年的時間,完全可以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即使這10年你都沒主張權利,到了18歲以后,還有3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可以主張權利。這樣規定不好嗎?我覺得規定得還是非常好的,就是對這一規定不要誤解,它不是說一定到十八周歲才可以去主張權利。
“好人法”存在較大社會風險
新京報:本次人代會,“緊急救助免責”條款一再調整,最后通過的法案,刪除了前幾次審議稿中的“重大過失”字樣,僅規定“因自愿實施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意味著,只要是見義勇為行為,就享受依法免責的“特殊待遇”,不區分救助者是否有重大過失等情形,對此您怎么看?
楊立新:這一條款就是善意救助者責任豁免規則,也被稱作“好人法”,在國外被叫做好撒馬利亞人法。對于喚起社會良知,端正社會風氣,引領社會潮流,具有重要的價值。因此這個條文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民法規則。
不過,這個條文也有處理不夠妥當的問題。從這個條文之前的三次修改來看,就是越來越強調對善意救助者的責任豁免,開始是部分豁免,但是重大過失造成受助者損害要承擔責任;然后是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受助者;最后則是,一般過失、重大過失都完全免除善意救助者的責任,F在的規定盡管有引領社會風氣的重要價值,但是也存在較大的社會風險。
新京報:存在哪些社會風險?
楊立新:比如,當被救助者處于困境或者危難中,特別是在病情危重時,如果不懂醫學搶救常識,采取不當救助措施,會給被救助者帶來嚴重后果。
在原來的條文草案中規定重大過失引起的不當損害,要承擔賠償責任,就是要限制善意救助者的這種不當救助行為,在救助中應當量力而行,避免出現損害被救助者的后果。這樣的規定,雖然著重強調了社會意義,卻有可能引發更多的風險。對此,還要進一步深入研究,在鼓勵善意救助者的基礎上,提出更好的防范措施,防范不當危險的發生。
民法典分編要補充立法中的不足
新京報:民法總則出臺,意味著本次民法典編纂編撰走完了第一步,接下來就是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你覺得,走好第二步,最應該注意哪些問題?最大的難點在哪里?
楊立新:這個問題就太復雜了,現行的單行法內容復雜,表現形式各不一樣。歸納起來,編纂民法典的分則各編,最重要的是補充立法當中的不足,糾正立法中的錯誤和缺點,解決與民法總則和其他各編之間的矛盾和沖突。把這三個問題解決了,就會形成一個完整的、有機的民法典體系。例如,在北京的老虎吃人案和寧波的老虎吃人案中,都暴露出侵權責任法第81條的規定是有問題的。
第81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動物園的動物致人損害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如果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能夠證明自己對于動物致人損害沒有過錯,就可以免責。但同樣是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比如家庭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適用無過錯原則,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承擔侵權責任。
為什么家里飼養的動物傷人要承擔無過錯責任,而動物園的兇猛動物傷人反而責任降低,適用過錯推定?我認為,凡是動物致人損害,都應適用無過錯原則。下一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就是要糾正民法單行法中的這些缺陷。
民法總則十大突破
1.規定非法人組織是獨立的民事主體
2.改革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制度,特別強調意思表示在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核心地位
3.規定個人信息權受法律保護,有關組織和個人對所有信息保護的義務
4.規定網絡虛擬財產可以作為民事權利客體
5.滿足大數據時代權利要求,規定數據作為客體
6.法律規定胎兒的利益受到法律保護,清算中的法人和設立中的法人,具有部分權利能力
7.規定了成年監護制度,特別是規定了成年監護中的意定監護制度
8.規定綠色原則
9.規定習慣為民法法源
10.還有把訴訟時效從兩年改到三年,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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