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最高法院公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在判決類似案件時可以參照。在實際操作中,離婚轉移財產一方會受到怎樣的懲戒,是否真像有人所言“離婚轉移財產就要凈身出戶”?當事人又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是一起發生在北京的離婚訴訟。女方雷某某與男方宋某某在2013年上半年產生矛盾,2014年2月分居,同年3月女方首次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經法院駁回后,雙方感情未見好轉。2015年1月,女方再次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期間,女方雷某某將賬戶內的19.5 萬元轉至案外人名下。最終法院認定,準予離婚,但女方轉移的19.5萬元要向對方支付12萬元。中國人民大學法院學婚姻法學教授孫若軍表示,指導案例的意義是,對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離婚時”做出了合理解釋,“通常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離婚時”理解為就這起案件的訴訟期間,或者最多法院把它倒推到起訴前的一、兩個月。但在這個案例中,倒推到第一次2014年的起訴離婚。轉移的時間是4月30日,有可能是在第一次訴訟期間,也有可能是在第一次訴訟被駁回之后。最高法院指導案例的意義在于,我不僅就這次離婚,就第二次離婚時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倒退到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時候,查沒有轉移財產。鼓勵法院往前查,他只要提出離婚了,這一年多的時間,都有可能轉移。”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理事、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曉林介紹,我國每年的民事訴訟中,婚姻家庭類案件占比高達到30%—40%。具體到離婚訴訟中,一方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最高法此次公布的案例具有現實指導意義。“之前在全國各地的法院司法審判中,對此問題的處理,在尺度和規則的掌握上有所不一,而現在作為指導性案例的公布,對于減少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具有實際的指導意義,另外很重要的一點,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可以直接引用。”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少分或不分財產。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這個條款,一些媒體以“離婚轉移財產可判凈身出戶”作為標題。孫若軍認為,無論是從指導性案例還是從司法實踐看,這種表述并不準確,“我原來看標題以為是假消息,這是不可能的,因為轉移點財產就凈身出戶,這是媒體炒作,這是不可能的。不存在凈身出戶。比如他有1000萬,你轉移了10萬,這1000萬都不給你了,不太可能!痘橐龇ā冯m然有規定,如果要是凈身出戶的話,就是懲罰性條款,在實踐中如果不出現特別惡劣的情況,恐怕還不太會用。這個案件如果按兩個人算的話,加起來應該還有20萬左右,僅就你轉移的這部分,60%到70%都要給沒轉移的這一方。”
如果當事人真的遇到了對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又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楊曉林律師給出了這樣的建議:離婚是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所以在實踐當中,需要當事人做一個有心人,日常注意保管相應的財產的證據。另外一方面,有很重要的一項是訴訟前的財產申報的制度,開庭前,當事人雙方都有義務要如實的申報各自名下的夫妻共同財產,明確如有隱瞞,要自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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